2018年8月10日,商務部發布2018年第40號公告,公布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裁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存在傾銷,國內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決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對上述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稅率為23.1%-75.5%,征收期限為5年。 應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申請,商務部于2017年8月30日發布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立案后,商務部嚴格按照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世貿組織相關規則進行調查,在初步調查基礎上于2018年4月19日公布了該案肯定性初裁裁定,隨后經過進一步調查,做出上述最終裁定。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40號關于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定,2017年8月30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布2017年第45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2018年4月19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存在傾銷,中國鹵化丁基橡膠產業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調查。現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查機關作出最終裁定(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存在傾銷,國內鹵化丁基橡膠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 被調查產品名稱:鹵化丁基橡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的名稱為鹵代丁基橡膠)。 英文名稱: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物理化學特性:鹵化丁基橡膠是丁基橡膠與鹵化劑反應的產物,是普通丁基橡膠的改良品。鹵化反應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鹵化丁基橡膠可分為氯化丁基橡膠與溴化丁基橡膠兩類。鹵化丁基橡膠產品形式為白色到淺琥珀色的膠塊。鹵化丁基橡膠具有硫化速度快、與其他不飽和橡膠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點。 主要用途:鹵化丁基橡膠主要用于無內胎的氣密層、耐熱內胎、耐熱軟管和輸送帶、藥用瓶塞、防震墊、粘合劑和密封材料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40023910和40023990稅號項下。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美國公司: 1.埃克森美孚公司75.5%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國公司75.5% 歐盟公司: 1.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71.9% (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 2.阿朗新科比利時有限公司27.4% (ARLANXEO Belgium NV) 3.其他歐盟公司71.9% 新加坡公司: 1.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23.1% (ARLANXEO SINGAPORE PTE.LTD.) 2.其他新加坡公司45.2%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8年8月20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鹵化丁基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節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節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的進口鹵化丁基橡膠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美國、歐盟和新加坡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