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下發《福建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提出在全省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明確,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在全省陸域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等5種情形將進行追責。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經調查發現生態環境損害需修復或賠償的,由賠償權利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就損害事實和程度、修復啟動時間和期限、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與期限等具體問題與賠償義務人進行磋商,統籌考慮修復方案技術可行性、成本效益最優化、賠償義務人賠償能力、第三方治理可行性等情況,達成賠償協議。 |